【概况】 2015年,全县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12568元,同比增长11.3%;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831元,增长9.5%。储蓄存款增多,年末城乡居民人均储蓄存款余额2.06万元,比年初增加0.25万元。住房条件进一步改善,农村人均住房面积59.9平方米,城镇居民人均住房面积81平方米,比2014年增加26.1平方米。全年在岗职工工资总额105540万元,增长28.3%,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4112元,比2014年增加10474元,增长24%。
【收入来源多元化】 2015年,全县城镇人均工薪收入8449元,占家庭总收入的29.7%,经营性收入12520元,占家庭总收入的43.9%;家庭人均财产性收入1205元,占家庭总收入的4.2%;人均转移性收入6320元,占家庭总收入的22.2%。农村居民人均工薪收入6029元,占家庭总收入的31.9%;家庭经营收入11369元,占家庭总收入的60.2%;转移性收入1395元,占家庭总收入的7.4%。
【城乡居民人均消费水平】 2015年,全县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12520.9元,在消费支出中,食品烟酒2650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21.2%;衣着居住3461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27.6%;生活用品及服务978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7.8%;交通通信1564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12.5%;教育文化娱乐1650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13.2%;医疗保健1406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11.2%;其他用品及服务810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6.5%。全县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949.5元,在消费支出中,食品烟酒3250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36.2%;衣着居住2546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28.4%;生活用品及服务722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8.1%;交通通信655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7.3%;教育文化娱乐866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9.7%;医疗保健548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6.1%;其他用品及服务361元,占人均消费支出的4%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