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机器设备
是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的“定心丸”
不料在执行的过程中却突然失踪两台
被执行人自以为能够逃避债务
却不知已经触碰了法律的红线
......
(点击观看《都市报道60分》)
案情回顾
2021年
陈某因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被诉至蓟州法院,两案经法院调解,达成协议,但陈某却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付款义务,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,法院依法查封了陈某存放于公司内的6台机器设备,明确这些财产将用于后续债务清偿。
前不久
蓟州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后续跟进核查时发现,之前法院依法查封的6台设备中,有两台核心生产设备不翼而飞,这两台设备价值共计12万余元,是保障案件执行的关键财产。
法院查封时已明确告知被执行人,不得擅自转移、变卖或毁损。设备失踪后,蓟州法院立即展开了调查,通过调取周边监控、走访核实,很快锁定了被执行人陈某有重大的作案嫌疑。
案件审理
经查,被执行人陈某心存侥幸,偷偷将两台核心设备转移、变卖。 被转移、变卖的两台设备中,一台用于塑料瓶批加工的注塑机,被陈某直接变卖,得款1.9万元,另一台用于药用瓶吹塑成型的注吹机,经抵押后变卖,货款10万余元,这些钱款并未用于偿还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债务,而是被陈某用于赔偿其他欠款以及个人消费。
陈某明知涉案设备已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,仍故意转移、变卖,致使人民法院的执行程序无法进行,案件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检察机关依法对陈某提起公诉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被告人陈某非法处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,情节严重,已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罪,综合其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,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九个月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
第三百一十四条【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罪】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,情节严重的,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罚金。
法院查封的财产是保证司法裁判落地,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屏障,更是司法权威的直接体现。任何企图通过转移、变卖查封财产逃避执行的行为,都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。
完
原标题:《被查封的设备私自转移、变卖,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?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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